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21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300450961669N,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大道东段512号。
被执行人米易众晶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572774220H,公司地址:四川省米易县长坡工业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42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米易众晶矿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米易众晶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及收入29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