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阳光城镇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粳南阳光城镇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新密市白寨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322号
原告:河南阳光城镇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北三环交叉口东南角瀚海北金A座18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0634699W。
法定代表人:李树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留海,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磊,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密市白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白寨镇镇区行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30053077498。
负责人:苏鹏丞,该镇镇长。
原告河南阳光城镇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白寨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阳光城镇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阳光城镇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丹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