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0552号
原告:北京一品八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256号1号楼商业6。
法定代表人:蒋传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超,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汇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7号。
法定代表人:罗凯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洋,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一品八方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汇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一品八方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品八方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亦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品八方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志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