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202民初1705号
原告: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院**楼,组织机构代码77950186-0。
法定代表人:方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达克,该公司经营计划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段禹,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肇庆市太和北路******702办公楼之一织机构代码56084890-7。
法定代表人:莫细文。
委托代理人:杨俊林,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易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楼****会信用代码91110114551449090R。
法定代表人:李文捷。
原告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6年9月2日、2016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本院根据审理需要,依法追加了北京易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7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次开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段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俊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北京易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用4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原告、北京易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肯设计”)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华南智慧城售楼处建筑及室内设计工作,设计费用合计为60万元,其中售楼处建筑设计(估算面积600平米)的估算设计费为30万元(含税),售楼处室内设计(估算面积600平米)的估算设计费为30万元(含税),同时,合同约定被告根据原告工作进度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其中,合同第7.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换发包人己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6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并按照被告要求先后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建筑施工图设计及室内方案设计工作,但被告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始终未支付任何设计费用。另,根据合同第七条第7.2款之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当期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部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鉴于在本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并先后交付被告,但被告却始终没有按照正常的工作进度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为此,原告特诉之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本协议内容,支付设计费42万元,并承担至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均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
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我司有异议,42万没有任何依据,设计阶段也并没有体现出来;二、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其中肖先生并非我公司人员,或者是法人,我司并没有授权给肖先生;三、原告的设计成果并没有得到我司的认可。
第三人北京易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没有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述称:2014年6月,北京易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作为设计人,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就华南智慧城售楼处建筑及室内设计项目进行工程设计,合同签署后,该项目整体由本案原告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完成,答辩人并未参与项目设计工作,因此,答辩人虽然是合同的签约方,但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设计义务,该合同权利应全部由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享有。故在贵院审理的案件中,答辩方不主张合同权利,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依法向原告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具体日期不详),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北京易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华南智慧城售楼处建筑及室内设计项目,总设计费为60万元(含税),其中建筑设计和室内设计费用各30万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成果





时间 (工作日)





份 数





预计时间节点









1





建筑方案优化调整及方案报批文件





CAD报规总平面 图,建筑各层平面 图及效果图





15





4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设 计人就设计方案向发包人汇报,并根据 发包人意见进行调整。经发包人认可规划局报批通过后,设计人进行施工图设计。









2





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





满足施工要求





15





8





设计人完成成果,提供全套施工图纸, 与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交底。









3





室内方案设计文件





CAD平面图 室内效果图





10





4





设计人就设计方案向发包人汇报,并根 据发包人意见进行调整。经发包人认可 后进行室内施工图设计。









4





室内施工图设计文 件





满足施工要求





20





8





设计人完成成果,提供全套室内施工图 纸,与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交底。









5





以上各阶段相应电子文件















60





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收费(含税)为大写:陆拾万元人民币(RMB:60万元)。其中建筑设计费用30万元,室内设计费用30万元。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款次序





占建筑设计费用的比例和室内设计费用的比例





付费额

〈万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文件决定)









:第1次付款





20%+0%

(建筑设计定金)





6.0





本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









第2次付款





20%+0%

(建筑设计费用)





6.0





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审核

确认后10个工作日









第3次付款





10%+20%

(建筑方案设计费用+室内设计定金)





9.0





建筑方案设计经规划局确认后10个工作日









第4次付款





40%+30%

(建筑施工图+室内方案费用)





21.0





建筑施工图经审查单位审査后及室内设计方案文件经发包人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









第5次付款





10%+40%

(建筑尾款+室内施工图费用)





15.0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以及室内

施工图经发包人确认后10个工作曰内









第6次付款





0%+10%

(室内工程尾款)





3.0





室内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









合计





100%+1000%





60.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责任,其中第6.2.4约定: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包括提供电子文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七条约定违约责任,其中第7.1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八条中第8.12.1约定合同签署地:广东省肇庆市;第8.12.2约定发包人成果接收人:邓淑芬,电话:150××******,E-mail:272×××@qq.com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开出设计费发票,发票金额(含税)为60000元。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因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设计费,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后,其与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一直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并通过电子邮件向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成果接收人邓淑芬的E-mail:272×××@qq.com发送设计成果并进行沟通修改设计图,其已完成至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第4阶段即“建筑施工国经审查单位审查后及室内设计方案文件经发包人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因此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合同款的70%即42万元。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则认为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第2阶段尚未履行完毕,仅同意支付定金6万元。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为其上述主张提供了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10月20日期间相关双方的邮件往来截图、联系函、《华南智慧城营销中心方案设计》图(包括鸟瞰图、平面图、透视图、立面图、室内风格示意图)。其中联系函为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向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所发的函件,内容为“贵司2014年9月9日提交的《华南智慧城营销中心方案设计》已经通过我司内部评审,根据合同要求,现我司对此方案出具本确认函。此外,方案立面效果中LED屏幕设置的合理性,还请充分结合建筑及周围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从展示效果最佳的角度给予设计和尺寸建议”,联系函落款处有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但由于联系函通过电子邮件发出,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认为该联系函非原件对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并未申请对联系函所盖印章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另查明:北京易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出具承诺函,确认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委托的华南智慧城售楼处建筑及室内设计项目的设计工作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均由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完成,承诺:一、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享有取得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华南智慧城售楼处建筑及室内设计项目全部设计费用的权利,北京易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不做权利主张;二、本案审理完毕后,北京易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就华南智慧城售楼处建筑及室内设计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告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易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由于第三人北京易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确认华南智慧城售楼处建筑及室内设计项目的设计工作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均由原告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完成,并承诺华南智慧城售楼处建筑及室内设计项目全部设计费用的权利由原告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享有、取得,其对此不主张权利,因此,原告有权主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有关权利。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本案需解决的以下问题:1、合同履行的情况;2、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多少设计费。原告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主张其已完成至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第4阶段即“建筑施工图经审查单位审查后及室内设计方案文件经发包人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其支付合同款的70%即42万元。为此,原告提供了其在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10月20日期间与邓淑芬之间的邮件往来截图、联系函、《华南智慧城营销中心方案设计》图,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的成果接收人为邓淑芬,E-mail为272×××@qq.com,与原告提供的邮件往来截图显示的邮箱地址一致,且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对于联系函上加盖的被告公章在诉讼中未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从邮件往来截图、联系函、《华南智慧城营销中心方案设计》图的内容看,这三份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因此本院对上述三证据予以采信。根据联系函所载,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原告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2014年9月9日提交的《华南智慧城营销中心方案设计》已经通过其内部评审。而《华南智慧城营销中心方案设计》图中包括鸟瞰图、平面图、透视图、立面图、室内风格示意图,但均非建筑施工图,故不能证实原告已完成至“建筑施工图经审查单位审查后及室内设计方案文件经发包人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的事实,且根据现有的证据亦不能证实原告提交的《华南智慧城营销中心方案设计》图已通过规划部门审核,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约定,原告完成设计的成果仅属于“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10个工作日”阶段即第2阶段,按该条款约定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应支付设计费累计12万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2万元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2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429元,被告负担2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伍世强
审 判 员  黄卓贤
人民陪审员  简嘉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诗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