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2129号
原告:贵阳万家众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399号中渝第一城恒大中央公园A29栋一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GYDWFXA。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399#中渝第一城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69241394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华纬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15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98805173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阳万家众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华纬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受理,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贵阳万家众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阳万家众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田 勇
审 判 员 颜 云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钟 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