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中灾害预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众山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华中灾害预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21民初120号
原告成都众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69号鑫希望国际B座4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中灾害预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众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中灾害预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众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众山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众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29元,减半收取6314.5元,由原告成都众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