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8394号
原告:北京润成创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大羊坊路段西侧37号三层3D-08号。
法定代表人:段拥军。
被告:北京佳饰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中路五号院2号楼6门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耘隆。
原告北京润成创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佳饰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润成创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成创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润成创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北京润成创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