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饰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佳饰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初2383号
原告: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饰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贸新科公司)与被告北京佳饰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饰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被告佳饰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佳饰诺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且建贸新科公司同意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裁定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