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6民催33号
申请人:浙江省第一测绘院,住所地杭州市教工路***号。
负责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浙江省第一测绘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省第一测绘院持有的号码0010004130220401、票面金额叁仟元整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第一测绘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第一测绘院负担。
审判长金秀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应盛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