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驿执字第1026号
申请人***,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衡达公路测试科研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衡达公路测试科研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衡达公路测试科研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衡达公路测试科研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6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