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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2民初328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0年3月24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男,汉族,1960年3月13日生,住西峡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住西峡县。
被告**中,男,汉族,1952年3月15日出生,住西峡县。
被告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
被告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军诉被告***、***、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承保,并出具编号为AZHZZ85Z0119Q000028M的保函。本院予以准许,并出具(2019)豫1302民初3280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保全数额为100万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号为20460241130019000001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数额由3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