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03民初837号之二
原告:河北冀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大常庄村。
法定代表人:何秋妹,职务:经理。
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春喜,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及御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范蠡路儒林星座A厅12楼。
法定代表人:裴丰银,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原告河北冀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及御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2022年4月25日原告河北冀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冀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河北冀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永霖
书 记 员 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