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及御龙建设有限公司

洛阳瑞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及御龙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4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瑞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240号住宅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及御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黄渠河村南阳御水实业有限公司2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瑞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及御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作出(2023)豫1282民初4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及御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787.45元。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本院于同年2月21日作出(2023)豫1282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瑞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中及御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瑞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及御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