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民初7579号
原告:驻马店新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泌阳县下碑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驻马店新汉商砼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及御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黄渠河村南阳御水实业有限公司2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
原告驻马店新汉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及御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驻马店新汉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已和解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新汉商砼有限公司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已和解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新汉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8.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新汉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骞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