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执15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及御龙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3民终4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第五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605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