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01民初725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及御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儒林星座A厅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原告***与被告中及御龙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99元(已实际缴纳),减半收取计18,5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阿力木江阿不都守库尔
审 判 员 **** ****
人民陪审员 地 里 夏 提 吾 斯 曼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再努尔买 买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