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7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天佑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穗路2号院5号楼3层306。
法定代表人:齐天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巍巍,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8号院3号楼6层601、611、612、613、614。
负责人:陈秋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男,该公司员工。
一审原告:北京天拓华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69号院69-7-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隋博,董事长。
一审被告:郑东东,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再审申请人北京天佑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一审原告北京天拓华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郑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8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肖 菲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