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拓华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175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天拓华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69号院69-7-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隋博。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
负责人:余飞。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姓名)、北京天拓华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0年8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吴 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