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青2521民初1290之二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西宁市居民,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玉霞,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80号。
负责人:张海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男,1985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德忠,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西宁市。
被告:北京中德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益丰园小区4号楼1层商业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军,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青海分公司、被告北京中德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以工程量核算不清、诉讼数额失误、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核算并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前自愿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应当准予撤回起诉,但在诉讼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66元,减半收取10733元,鉴定费25500元,合计362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涛
审 判 员 都 财 庭
审 判 员 才让南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柏 梅
书 记 员 潘 娜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