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1887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居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北京中德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益丰园小区4号楼1层商业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4382889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德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45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工程欠款4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至2021年6月按年利率1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老乡关系,于2017年7月北京中德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共和县次汗素加油站便利店装修项目》后,经被告***以5万元的包干价转包了本项目,工程进场支付5000元,剩余450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从此催要,但被告以诸多理由推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中德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所涉工程所在地为青海省共和县,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