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绿蓝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康派装饰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红绿蓝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5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恒路6号(印刷材料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辰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芳,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达,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康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佟家坟49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赵齐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涵,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财富西环名苑2105室。
法定代表人:陈五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女,该公司员工。
北京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阳伟业公司)与北京康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派装饰公司)、北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龙阳伟业公司、上诉人康派装饰公司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6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龙阳伟业公司与康派装饰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施工内容为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不包括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故本案审理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现龙阳伟业公司与康派装饰公司系自愿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且该合同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一审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缺乏依据,应予纠正。因一审判决是基于合同无效情况下作出的,审判思路存在明显偏差,为公正审理此案,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另,因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现双方对于增项部分存在重大分歧,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仔细审查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而不应以龙阳伟业公司提交的付款明细表中载明的增项工程款数额高于康派装饰公司主张的该部分工程款数额为由,进行简单处理。
综上所述,因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67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273元、北京康派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妍
审 判 员  高宝钟
审 判 员  陈雨菡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德林
书 记 员  孙辰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