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114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魏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宏,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作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屯村189号。
被告(反诉原告):我的众创空间(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孙久文,男,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
原告北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诉被告我的众创空间(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创空间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宏、邱作为,被告众创空间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久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众创空间公司给付我公司工程款427500元;2、依法判决众创空间公司给付我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2016年8月1日起算,按照实际应付款427500元的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截止到今天,众创空间公司需要支付违约金280867.5元;3、依法判决众创空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4日,我公司与众创空间公司达成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发包方为众创空间公司,承包方为我公司,该合同规定:我公司承包众创空间公司的北京市海淀区X栋楼装修工程,承包方为:包工包料,工程周期约定需要办理开工审批手续的工程,以所有手续办理完毕达到开工条件为准确实际的开工日,工程造价142.5万元,众创空间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情况给付工程款,其中第四次付工程款时间为工程验收合格付356250元,第五次支付工程款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一年后7日内付71250元,双方未办理验收结算等交接手续,众创空间公司不得擅自入住使用,如众创空间公司擅自入住使用,即视同本工程整体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众创空间公司承担,众创空间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我公司支付本合同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二违约金,合同达成后,我公司积极善意的履行了装修施工义务,2016年8月8日众创空间公司擅自入住使用该工程,不按约定向我公司给付工程款,至今众创空间公司尚欠我公司工程款427500元,拒不给付,我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众创空间公司辩称,第一,合同约定在2016年6月10日竣工交付,但是***公司迟迟未交付,原因是***公司单方违约,不明确竣工验收时间,迟延交付工程。在2016年10月21日,我方向***公司发送公函要求其明确竣工验收时间,但是***公司不予明确,也没有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后我方于2016年12月请第三方入厂,要求与***公司进行结算,***公司同意结算,但***公司始终未出具结算书,我认为双方合同于2016年10月21日已实际解除,之后我公司进驻场地。结算书是在2017年***公司第一次起诉时我才收到。第二,***公司有三项工程未完工(地面工程的钢结构及楼板、门禁系统、减项工程),已完成的工程也存在质量问题。第三,合同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如果工程有变更,用料减少,工程款相应减少。***公司没有完成图纸交接,施工变更的确认方式应签字确认,***公司未按期完成,应负违约责任。第四次工程款的交付条件是我方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合格,但是工程并未按照约定时间进行竣工验收,***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第五,工程并未竣工验收合格,不同意支付工程款。且***公司已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我方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综上,***公司由于管理松懈,人员散漫,装修图纸方案缺失,工程进度严重滞后,2016年10月21日合同解除。现众创空间公司提起反诉: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事实承担装修工期延误全部责任,并向我公司支付2016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装修工期延误违约金43514元、2016年6月17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期间装修工期延误违约金635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事实承担合同解除全部违约责任,并向我公司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112621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公司依据事实承担未完工程地面工程的钢结构及楼板责任,向我公司退回工程款42212元;由***公司承担未完工程门禁系统部分责任,向我公司退回工程款169632元;按照我公司提交工程减项登记表,向我公司退回其他减少项目工程款91163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于***公司工程质量不达标的事实,向我公司支付维修金及赔偿款10000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公司向我公司支付签署至今仍未付的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6、判决***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针对众创空间公司反诉辩称:不认可反诉请求,我公司没有违约。第一,施工合同第一条第二项开工周期约定需要办理开工审批手续,以所有手续办理完毕,达到开工条件为准为实际开工日。楼梯改造没有做的原因是改变了建筑物的结构,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审批手续至今众创空间公司也没有办理,所以不具备开工条件,我方不存在违约。第二,在2016年8月1日众创空间公司已经入住装修场地,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验收、结算交接手续,众创空间公司不得入住使用,如果擅自入住使用即视为工程整体验收合同,产生的相关损失由众创空间公司自行承担。根据合同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免除我方的保修责任。第三,装修过程中,方案多次改变,增加了额外工程,比如卫生间的改造,2016年5月19日双方签订卫生间改造洽商协议,由众创空间公司采购洁具,我方才能施工,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6月24日众创空间公司没有将洁具送到施工现场,最后却要求我方采购部分洁具,由众创空间公司出钱,直到2016年6月24日洁具还未采购齐全,众创空间公司存在恶意拖延时间。第四,至于众创空间公司提到的门禁系统,因为众创空间公司没有支付第四部分工程款,我方不再承担保修义务,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众创空间公司自行承担。钢构楼板42212元我方在工程款中已经扣除了,门禁系统我们已经安装完毕,但因为众创空间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安装厂家就停止了门禁网络系统,而据我们所知,现在众创空间公司已经在正常使用门禁系统了。到2016年年底,因为工人找我们要工资,为了尽快解决完成工程结算,我们做出了部分让利,事后我们给众创空间公司发函将增减项项目提供给众创空间公司,众创空间公司又不认可了,增减项差价17064元,我们少收了这笔17064元。第五,我们没有违约,不欠众创空间公司任何款项,众创空间公司没有理由要求我们支付利息。第六,众创空间公司的反诉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甲方众创空间公司(发包方)代理人孙久文与乙方***公司(承包方)于2016年5月4日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X栋楼,工程周期,预定开工日期2016年5月3日,预定竣工日期2016年6月10日,需要办理开工审批手续的工程,以所有手续办理完毕达到开工条件为准确实际的开工日,合同价款:本合同为一口价,无增项,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42.5万元,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伍仟元,本合同价款不包含发票,若甲方需要发票,乙方承诺可随时提供,并由甲方补齐相应增值税,本合同价款包含了按照以下合同内容所有费用,如因消防或空间合并等原因导致用料减少,则本价款也予以相应调减,施工项目详见附件一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预算书,合同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软、硬装修配饰,强弱电改造,空调系统改造工程总包,乙方应全部完成实现甲方的功能需求。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以上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细化,图纸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并可以此为依据进行相关手续的申报。以上合同内容以设计方案、施工详图及双方确认的图样为准。甲方协助乙方协调其他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乙方需在以下时间点完成图纸设计,并正式提交甲方审核,5月8日前交付平面布置图、隔断图、机电点位图、地面铺装图、天花布置图、水电系统图;5月12日前交付立面图、节点图;以不影响工期为准。甲方工作和责任:负责办理房屋管理、物业管理等部门的开工手续,并直接交纳办理开工手续的相关费用,含:装修押金、装修管理费、电梯运输费、垃圾运输费等物业可能收取的相关费用(依照物业管理等部门的具体收费)。由甲方按照附件六《甲方提供材料进场时间表》约定及时提供材料。甲方按照消防施工工期约定,安排消防施工方按时进场施工并在限定的时间里完成其施工内容;因甲方另行委托的其他施工方施工延误,乙方工期自动顺延。乙方工作和责任:乙方在正式开工前,须将工程施工图纸(附件四)提供给甲方确认,并及时确认施工过程中需调整的方案,以保证乙方顺利施工;施工过程中甲方及时配合乙方完善并确认合同附件五至附件十四;乙方协助甲方完成甲方采购设备的交付验收,如设备没有达到施工规范要求,乙方应第一时间提出,并退回相应设备;如乙方验收通过,则甲方完成该设备向乙方的交付。乙方图纸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满足甲方使用功能要求。在乙方出具施工图纸后,需经双方确认签字,以便乙方及时按图施工,一经双方确认,将作为施工依据。在施工中,没有经过双方书面确认变更的,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预算书(附件一)中的项目和施工图纸(附件四)进行施工。如有变动和更改,以双方最终书面约定为准。材料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界定与预算项目有关的材料提供方,并根据双方要求确定材料标准。(见附件二、附件三),在施工中乙方需要由甲方提供材料和设备时,应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时间进行采购。工期延误: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顺延:(1)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没有及时供给。(2)由于甲方代理人、监理人外出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对施工图纸进行确认,导致乙方不能继续施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工期应顺延。工程验收与保修: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表》(见附件五)中约定的日期,甲方应分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填写《工程分段验收记录表》(见附件十),为不影响乙方进行验收后的后续施工,乙方提前2日通知甲方,甲方按约定日期及时验收。双方未办理验收、结算交接等手续,甲方不得入住使用,如甲方擅自入住使用,即视同本工程整体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装饰装修保修期为5年,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结清的免除乙方保修责任。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应按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合同签定、开工三日内,支付比例(占工程实际总造价)30%,支付金额人民币427500元,第二次,支付时间为隐蔽工程完工(2016年5月18日),支付比例(占工程实际总造价)25%,支付金额人民币356250元,第三次,支付时间为主体工程完工(2016年5月31日),支付比例(占工程实际总造价)15%,支付金额为人民币213750元,第四次,支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支付比例(占工程实际总造价)25%,支付金额为人民币356250元,第五次,支付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一年后7日内,支付比例(占工程实际总造价)5%,支付金额为人民币71250元。备注:综上付款时条件时间以乙方施工进度表为准,如乙方未按进度完成,付款时间顺延。违约责任:1、本合同一经签定即为有效,如因单方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单方拒绝执行合同的,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以及给对方当前造成的所有损失)。双方并签订合同解除协议。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总造价金额的2‰违约金。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总造价金额的2‰违约金;工期竣工延误超过7日时,由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算至最终完工,乙方按照每日伍仟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提前完成工程并验收合格,甲方对乙方奖励,按每提前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工程总造价金额的1‰进行奖励。附件一中钢结构及楼板40260元、水泥砂浆找平层1952元、门禁系统部分188480元。合同签订后,2016年5月3日***公司陆续进场,5月5日开始实际施工,双方为便于沟通建立了微信群。2016年5月6日,众创空间公司支付***公司第一次工程款427500元,2016年5月31日,众创空间公司支付***公司第二次工程款356250元,2016年6月26日,众创空间公司支付***公司第三次工程款213750元,众创空间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997500元。工程完工后(中钢结构及楼板、水泥砂浆找平层因未经审批未做),2016年7月底,双方进行验收未果,2016年8月8日,众创空间公司擅自入住使用涉案工程,后双方因工程结算问题产生纠纷。现众创空间公司已不在涉案工程经营。
庭审中,***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众创空间公司认可工程预算书(工程报价单),合同约定需要办理开工审批手续的工程,以所有审批手续办理完毕达到开工条件为准确的实际开工日,众创空间公司一直没有办理楼梯审批手续,不具备开工条件,合同约定工程没有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不能入住使用,如果使用视为整体验收合格,约定工程款第二、三次未按期支付,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工期顺延;
2、众筹办公室装修工程预算书,其中楼梯改造(钢结构及楼板40260元、水泥砂浆找平层1952元)会改变结构主体工程,需要经过行政审批,但是众创空间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审批手续,还有卫生间改造问题,预算书中没有卫生间改造内容;
3、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证明其在签约时认真的做了施工计划安排;
4、众创空间办公室装修技术要求,其中广播及监控系统:广播系统沿用原有系统,设备甲供,监控枪式摄像机采用现场原有设备,需调整线路由乙方施工,设备甲供,闸机甲供,厂家安装,证明存在众创空间公司供货,交叉施工的情况;
5、平面图,证明施工过程中众创空间公司要求增大装修面积约200多平方米;
6、微信记录,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8月4日双方微信沟通过程,证明在施工中存在众创空间公司要求设计图纸变更、装修方案和迟延供货的情况,众创空间公司对消防配合不到位,对工程改动过多,迟迟不采购洁具,导致工程延期,故我方不存在违约责任;
7、工程洽商记录,上半部改动项目有2016年5月9日、19日孙久文签名确认,下半部改动项目没有孙久文签名,证明在施工中存在多次工程洽商变更,下半部改动孙久文不签字;
8、入住照片,双方微信中也提到过入住,证明众创空间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在装修工程地点举办双创会并入住装修工程;
9、华夏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众创空间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
10、本院(2017)京0108民初2675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我方曾起诉过孙久文个人,但法院认定为公司行为,诉讼主体不适格,故我方起诉众创空间公司;
11、2016年7月27日整改明细(完成时间7月29至8月1日),众创空间公司段X2016年8月8日在该整改明细上签字,证明众创空间公司入住后我方继续进行施工后服务,段X是众创空间公司委派到施工现场的负责人;
12、微信记录,2016年7月29日至2016年10月31日双方微信沟通过程,众创空间公司授权段X作为初检负责人,无她签字许可复检不进行,下一流程不进行,证明我方履行维修义务,在微信中也说明了门禁系统已经安装完毕,由于众创空间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安装厂家停止网络服务,依合同约定,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我方不承担维修义务,2016年9月20日众创空间公司提出门禁无法使用,证明众创空间公司已经正常使用了门禁,但因为欠费,安装厂家就停止了网络服务无法使用;
13、TCP/IP网络门禁系统采购合同,证明我方已经做完了门禁系统;
14、回函、邮单回执、微信记录截图,我方于2016年10月17日发给众创空间公司回函:关于工期,我方提请完工验收日期为2016年7月25日,贵司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整改要求,我方于2016年8月8日整改验收完毕,完工验收后,贵司应向我方支付第四次完工验收合同款,时至今日未预支付;关于门禁问题,门禁施工合同约定由我方施工,后贵司弱电统一招标采购,要求投标方就门禁费用报价,因贵司迟迟没有给出门禁技术要求和门禁投标方报价原因,贵司要求门禁仍由我方施工,我方于2016年7月27日安排厂家进行门禁系统施工,并于2016年8月7日调试完毕,贵司2016年8月8日即行投入使用,门禁厂家在系统中预设了使用期限到10月初,收到门禁款项后才会解除使用期限让门禁系统恢复正常,因贵司迟迟未支付我方完工款,导致我方无法支付门禁厂家该笔费用,导致门禁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关于液晶屏安装,液晶屏系甲供设备,液晶屏已进场,但因安装所需的配套外壳至今未采购进场,导致我方无法配合供货方安装;关于闸机,根据合同约定闸机为甲供设备,由厂家安装,与我方没有一点点关系,为更好的为贵司做好服务,我方已配合贵司多次寻找合格供应商,希望贵司尽快确定供应商尽快安装,以免影响自己使用,综上所述,请贵司尽快支付未支付的款项,履行合同义务。微信记录截图上显示2016年10月21日段X收到上述回函,证明众创空间公司收到上述回函;
15、微信记录截图及照片,微信记录上双方2016年8月16日至8月20日就修空调问题进行沟通,照片上显示众创空间公司人员已使用装修工程;
16、施工图纸交接表,是我方内部文件,证明我方施工有图纸可循,但是众创空间公司不在图纸上签字。
众创空间公司对***公司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1、真实性认可,双方已经明确约定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6月10日,包工包料,故审批手续等应由***公司负责。为了保障项目按期进行,合同约定***公司于2016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12日需完成施工图纸,但是***公司一直未明确施工方案。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约定施工中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共同书面认可,但是***公司一直未提供图纸。合同第三条第九项约定因***公司没有施工图纸和依据,故***公司进行工程变更完全随意。合同第一条第五项约定***公司需要交付图纸,但是没有提供图纸,工程延期是***公司的责任。合同第六条第四项约定因***公司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且合同第九条备注约定如果***公司未按进度完成,付款时间顺延。因***公司未完成相应工程,所以我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合同第一条第三项约定本合同为一口价,无增项,用料减少,价款予以相应调减。***公司实际开工时间是在2016年5月5日,我方证据有佐证。综上,因***公司未按计划提供整个用于装修的施工方案和图纸,完全没有施工依据,无法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并提交各种报批手续,导致施工延期;
2、合同约定工程款是总包,且***公司未完成相应工程。钢结构及楼板40260元、水泥砂浆找平层1952元、门禁系统部分188480元均没有施工,应在合同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合同约定包工包料,且合同没有要求甲方采购任何材料,所以洁具应由***公司自己购买;
3、***公司未按照该计划表进行施工;
4、合同约定是总包,包工包料,如果有需要我们配合,需要***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公司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没有做过施工方案设计和规划,原告没有按照合同装修技术要求施工,矿棉板更换成了石膏板;
5、***公司在2016年6月左右才提供的该图纸,也是涉案工程的唯一图纸,面积测算是***公司来做,合同约定是总包,一口价,无增项,与面积无关;
6、真实性认可,到2016年7月15日***公司没有报消防方案,工程变更应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施工依据,所以工程变更是***公司自己的行为。洁具购买是***公司的责任,合同包工包料;
7、真实性不认可,孙久文名字是我所签,2019年5月19日的洽商记录中我签字的上半部分是我写的,但是签字后的下半部分内容不是我写的,是***公司私自加的,2016年5月9日的内容也都不是我写的,且洽商记录中也写明了以图纸为准,但是***公司一直未提供。在原告更换材料的情况下,对工程存在过错,***公司却要求我方进行签字确认,且合同约定工程变更需要双方书面协商,除此工程洽商记录外,***公司没有提供任何书面变更材料,工程延期时***公司的原因所致;
8、不能反映8月1日举办双创会的时间,8月8日我们的确做了一个活动,我们只是做了一个活动,不是正式入住使用,办完活动后我们就退场了,***公司继续施工;
9、真实性认可,我们没有延迟付款,是因为***公司工程延期,未准时完工,所以付款时间顺延;
10、真实性认可;
11、2016年7月30日之前双方已经办理了工程验收手续,其整改后在2016年8月8日再次进行了竣工验收,但由于其仍有超过13万元的工程没有完成,竣工验收仍然没有通过,没有达到合同付款结算标准,依据合同未按合同进度完成,付款时间顺延,且已经严重合同违约;
12、微信记录截图,这个确实是我们之间的微信群,但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我方从来没有正常使用过门禁系统,我方找过***公司,这在2016年8月4日微信中可以体现,2016年8月7日,没有完成网络工程,***公司只安装了门禁系统外表,但是无法使用;
13、没有签字人、时间、地点,与我方无关,不认可其真实性、关联性;
14、照片模糊,看不清回函内容,微信截图真实性无法核实,段X确实是我方人员,回执上没有提到结算书,不认可该份证据,且能反映出11月还没有完工;
1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能反映出其未按时完工,我方在场地的人都是一些参观人员,只是向客户介绍公司,因为施工现场没有空调,我方只能在施工场地内举行小会议;
16、是其自己做出的,真实性不认可,没有见过施工图纸。
***公司证人杨某、张某、刘某、闫某、李某出庭作证:
杨某:2016年5月4日***公司找我干电工活,欠我3万元工资,说是甲方没给钱,卷帘门7月10号左右完工,我基本上7月20号左右完工,甲方于2016年8月1日住进去并进行办公;
张某:我是***公司工程外包人员,2016年5月底至2016年7月20日左右,给他们干活没有给我钱,说是工地没给他们钱,甲方于2016年8月进入办公,施工地点具体位置记不清了,边上是种菜大棚;
刘某:我们做的玻璃隔断,***公司没有给我们钱,我们大概7月底完工,大概8月份时候有人在场地办公,施工地点在联想桥附近;
闫某:我与***公司是生意合作伙伴,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公司雇用我负责空调改造和出风口,甲方没有给***公司工程款,导致我也没有拿到空调改造和出风口的钱,大概还有27000元左右没有给我,2016年7月15日、16日空调改造和出风口完工,2016年7月底,我去找***公司要钱,***公司又找众创空间公司要钱,双方互相推诿,***公司说是工期完工应结算,众创空间公司说拖延工期不给工程款,双方还为此报过警,当时现场有众创空间公司工作人员(众创空间公司保安。服务人员、IT人员)工作,施工中大会议室、厕所、办公室的包间改动较多,其他基本没有变化,施工地点是北三环旁边绿色科技,具体名字当时还没有确定;
李某:我承包了***公司玻璃隔断工程,7月中旬完工后,给了我12万元,剩余工程款10万元一直没给我,因为众创空间公司一直无法提供洁具,卫生间玻璃耽误了一段时间,大概7月底众创空间公司进场办公。
众创空间公司对***公司上述证人的质证意见:不认可证人证言,证言相互矛盾,对施工地点描述不准确,工程进度和内部工作安排内容相矛盾,且与***公司都是利益相关方。
众创空间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微信记录,证明***公司管理失控、迟延完工;
2、***公司2016年12月13日出具的工程款支付通知,工程尾款为340100元,与其要求不符;
3、***公司出具的增减项登记表,系其单方杜撰伪造,没有我公司任何签字,合同约定一口价无增项;
4、合作协议及交易流水,证明由于***公司延迟完工,造成我公司无法入住,产生房租损失;
5、本案2019年9月2日开庭笔录,笔录中***公司称述其2016年5月3日陆续进场,但其有三大类未完工,且我方要求对方于10月20日再次明确完工日期,并给我方正式公函;
6、众创空间办公室装修技术要求,该要求是合同附件,合同明确约定***公司对施工计划、施工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如有变动和更改,必须以书面约定为准;
7、众创空间公司2016年10月20日致***公司公函,要求从工程余款中扣除未完工程项目款项;
8、众创空间公司2016年11月6日致***公司装修质量问题公函;证明我方被迫解除合同,***公司延期,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未完工程包括三大项,门禁系统部分,钢结构及楼梯工程均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公司工作人员沟通记录中明确承认未完成,***公司结算单中也明确了部分减项工程;
9、本院(2017)京0108民初26758号民事判决书;
10、本院(2017)京0108民初26758号案件***公司起诉书,证明***公司自认包工包料,工程未竣工验收,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才支付工程款;
11、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公司违约,工程延期;
12、TCP/IP网络门禁道闸系统采购服务合同、配置单及对公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众创空间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与第三方签订上述服务合同后支付第三方门禁款95000元,证明***公司未完门禁系统,我公司委托第三方安装,第三方门禁施工单位明确在合同中约定并证实其完全重新施工闸机门禁系统;
13、***公司工程减项登记表及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单显示“工程验收日期是2016年7月25日,贵司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整改要求,我司于2016年8月8日整改完毕”。
***公司对众创空间公司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是所有开工手续办理完毕,还约定了施工图纸细化,开工需要众创空间公司配合,其不配合我公司无法进行下一步,许多项目约定其自己做,卫生间堵塞不是我们的责任,众创空间公司于2016年8月正式入住,根据合同约定视同工程竣工验收,众创空间公司未支付尾款,存在严重违约,8月份之后的工作属于后续完善事宜,因其入住造成的所有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2、真实性认可,34万多是第四次结算款,没有加上质保金,加上质保金、扣除增减项差额就是我公司要求的40多万;
3、真实性认可,是我公司在2016年年底发给众创空间公司的,我公司将增减项一块发给众创空间公司的,我们做出了部分让步;
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造成工程现状的根本原因是众创空间公司没有项目开工手续,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工标准,无法正常施工,我公司善意履行了自己义务,没有违约;
5、我公司是5月3日陆续进场,做了开工准备,因为众创空间公司没有提供开工证,导致我公司进场时间迟延,钢结构改变是改变房屋建筑结构,需要开工手续,因为众创空间公司没有提供开工手续我公司坚决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施工,否则双方都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且我公司在诉请中已经减去了这一项;
6、我公司严格按照技术要求施工,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7、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8、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灯的质量、下水道问题不是我公司负责范围,是使用问题,我公司装修质量没有问题;
9、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10、预算书内材料包工包料,闸机等材料均应由众创空间公司提供;
11、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12、我们已经完成了门禁安装;
13、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关于工期延误问题,2016年5月5日***公司实际进场施工,应为开工日期,工程没有按照预定期限完工,一方面与***公司未积极组织施工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众创空间公司未积极配合施工有关,从双方往来微信可以看出,众创空间公司存在变更施工方案、迟延供货情况,所以说导致工程延期双方均有责任、均存在违约。关于工程款问题,众创空间公司擅自入住使用涉案工程,根据合同约定视同本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众创空间公司应将相应工程款支付给***公司。关于本诉第一项工程款,***公司主张数额有误,钢结构及楼板40260元、水泥砂浆找平层1952元属未做工程应予扣除,众创空间公司为正常使用门禁系统支付了95000元,也应予扣除,众创空间公司应将剩余工程款290288元支付给***公司。关于本诉第二项违约金,因双方均存在违约,不负违约责任,故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第一项工期延误违约金,因双方均存在违约,存在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况,故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第二项解除违约金,合同约定如因单方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单方拒绝执行合同的,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现合同除未经审批未做的两项工程外,已履行完毕,众创空间公司已入住使用合同工程,不存在合同解除问题,故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第三项未完工程款,未经审批未做的两项工程款42212元及门禁门禁款95000元已在本诉中扣除,至于减少项目工程款,合同明确约定,如有变动和更改,以双方最终书面约定为准,双方均未提交增、减项的书面约定,故减少项目工程款也不应扣除。关于反诉第四项,众创空间公司主张工程质量不达标,要求支付维修金及赔偿款,合同明确约定擅自入住使用,即视同本工程整体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众创空间公司全部负担,故众创空间公司无权要求支付维修金及赔偿款。关于反诉第五项,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该反诉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我的众创空间(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二十九万零二百八十八元;
二、驳回北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我的众创空间(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我的众创空间(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八十四元,北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北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千六百九十元;由我的众创空间(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一百九十四元,我的众创空间(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反诉费八千七百五十五元,我的众创空间(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我的众创空间(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对本诉、反诉不服的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沙月亮
人民陪审员 沈玉明
人民陪审员 胡显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