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申请海事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海法证字第00178号
请求人: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73号。组织机构代码:19045163-7。
法定代表人:金东寒。
委托代理人:徐兆明,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爱强。
被请求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46600134-7。
请求人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生产的柴油发动机在用于”宁海拖5001”轮期间发生故障,造成该轮船东损失,为探明涉案柴油发动机的故障原因,该轮保险人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将该发动机的第一缸(被请求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所称第八缸)的断裂连杆送至被请求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请求人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遂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涉案柴油发动机第一缸断裂连杆送检至被请求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处的样品予以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提取被请求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处的涉案柴油发动机第一缸断裂连杆样品。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证据保全有异议的,可在2014年7月30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
代理审判员  熊靖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