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民申22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负责人:***,该店店长。 一审被告: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及一审被告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2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