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图土地勘测规划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鑫图土地勘测规划科技有限公司与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214号
原告:安徽鑫图土地勘测规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岳露露,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煌,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贵峰,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是该公司职工。
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金领,经理。
原告安徽鑫图土地勘测规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鑫图土地勘测规划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委托代理人周煌、岳贵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鑫图土地勘测规划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7月,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两份《测绘合同》,约定被告将11环过山车项目预埋件方向防线定位测绘工程交由原告承揽作业。合同约定了工程量、工期、工程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还约定,施工完毕后被告应及时验收并在验收完毕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按量完成并交付了测绘成果,而被告却一直拖延不予验收,仅仅在2011年7月15日验收了一部分测绘成果并出具了《验收报告》,其后不再验收,也拒绝支付工程款。期间原告一直与被告进行协商沟通要求被告支付其所欠工程款,并于2015年6月5日委托律师函告被告验收并支付工程款,然而被告不予理睬。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测绘工程款131100元。2、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所亲工程款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安徽鑫图土地勘测规划科技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
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
证据2、私营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
证据3、测绘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了两份《测绘合同》,约定被告将11环过山车顶项目预埋件方向防线定位测绘工程交由原告承揽施工。合同工约定了工程量、工期、工程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证据4、现场照片。证明原告已经将该涉案的测绘工程的项目施工完毕。
证据5、检验报告。被告对原告的一部分测绘成果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报告。
证据6:律师函、EMS快递单、EMS快递投递状态查询截屏。证明2015年6月5日原告委托律师通过EMS快递函告被告来验收并支付工程款,被告已经收到了该快递,然而被告未予理睬。
证据7:金领欢乐世界11环过山车项目桩位布局图。证明第二份测绘合同的工程布局点及工程量,原告均已施工完毕。
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对原告举证证据1-7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对原告证据1-7进行审查,对原告举证1-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8日,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安徽鑫图土地勘测规划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两份《测绘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六安市经济开发区金领欢乐世界测绘工程,第一份合同约定测绘内容:1、11环过山车项目基础放线定位,2、共294个点位。第二份合同测绘内容:1、11环过山车项目预埋件方向线定位,2、该工程共294个预埋件,需要定为方向线的预埋件137个,按照甲方要求每个预埋件方向线上放个点,共137个点。两份合同测绘总费用计131100元。每次工程结束后,甲方应及时安排工程技术人员验收,出具验收文件,并在验收完毕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违约责任:由于甲方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并按测绘工程总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测绘工程任务并实际交付了测绘成果,2011年7月15日,被告验收了一部分测绘成果,并出具了《验收报告》,对剩余部分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验收并支付工程款,因被告自身工程停止等原因而一直拖延不予验收。2015年6月5日,原告委托律师函告被告验收并支付工程款,被告不予理睬。为此导致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安徽鑫图土地勘测规划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测绘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按双方约定完成了全部测绘工程并实际交付了测绘成果,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款和期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对约定工程款131100元拖延未付,应承担民事责任,此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因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鑫图土地勘测规划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311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鑫图土地勘测规划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开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桂 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