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周口市淮阳区自然资源局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03民初2650号
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05998145)。
法定代表人:祝绍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阎显庭,均系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淮阳区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7MB1720034U)。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王欢欢,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淮阳区自然资源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及阎显庭、被告周口市淮阳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及王欢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5349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0923.68元(暂计至2021年5月6日,其后以534900元为基数,按年7.1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合计为615823.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周口市淮阳区自然资源局(原淮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淮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案涉工程项目,双方在合同中就工程项目的内容、价款等进行约定,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告催要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周口市淮阳区自然资源局辩称,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告至今未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目前该项目尚未全部完成。2014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淮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该合同第六条乙方义务第3项第4项约定: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技术方案)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保质保量完成,乙方服从甲方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监理并进行合作,凡因乙方原因出现的成果问题,乙方应无条件进行修改或返工。可是在2020年7月10日至7月17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抽查检验时,发现该合同第七条第3项规定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该项目原告并未完成,而且第七条第1项规定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包含的界址签章表、宗地草图”等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在2020年8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整改通知书,但原告到目前为止并未整改。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违反合同约定的是原告。按照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原告完成该项目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而到目前为止原告仍未完成该合同约定的内容,未履行合同约定保质保量的完成该项目义务,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无条件进行修改或返工的义务。根据该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第4项、第5项的规定,被告不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后续的被告将根据情况,依据该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条款,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0日,乙方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承包方)与甲方被告周口市淮阳区自然资源局(委托方原淮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淮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第一条调查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白楼乡、郑集乡。第二条调查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和工作量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外业调查测绘、内业数据处理、使用权登记发证及相关资料准备、数据库系统建设等。第三条执行技术标准...。第四条工程费总报价为213.96万元(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报价110万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测量报价73万元、内业数据整理汇总及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报价30.96万元,并注明投标人实际工作量高于招标工作量的,经甲方核算后按工作量增加费用;实际工作量小于招标工作量的,以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第五条甲方的义务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和提出技术要求。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技术方案)之日起7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技术方案)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3、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条件。4、应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财政有关部门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按时到位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第六条乙方的义务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和技术要求之日起7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技术方案)的编制,并交甲方审查。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技术方案)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技术方案)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保质保量完成。4、乙方应服从甲方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监理并进行合作,凡因乙方原因出现的成果问题,乙方应无条件进行修改或返工。5、未经甲方出具文字意见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全部或部分中标工程转包给第三方。6、乙方应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标准的技术要求及数据库汇总标段的技术要求进行内业建库。7、在工程项目进展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第七条项目完成工期测绘项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测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均应于2015年12月31日完成,全部成果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甲方验收。以省厅最新要求为准。第八条乙方应当于工程完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和监理单位验收建议之日起7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工程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待乙方修改完善后,按规定向上级申请检查验收。对乙方所提供的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所在地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裁决。其费用由过错方承担。第九条对乙方成果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所有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泄露、转让。第十条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1、本项目合同签订后7日内,乙方进场人数达到20人以上,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价款的15%作为项目首付款,合计人民币32.094万元。2、工程总价的50%按照各标段完成地籍调查的工作量分5次据实结算,当乙方完成每5平方公里时,并且提供阶段性成果质量检查自检报告,经县级检查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的10%,合计人民币21.396万元。3、项目通过省级预检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价款的10%,人民币21.396万元。4、乙方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项目全部结束经省级验收全部合格,并向甲方提供全部成果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价款的15%,人民币32.094万元。5、当后期服务到位后45日内,甲方将剩余价款10%,人民币21.396万元全部付清。第十一条成果提交要求1、自乙方项目结束并经省级验收合格7日内,乙方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细则》和其他规定的要求向甲方交付全部调查成果。2、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调查成果1份,甲方如需增加成果份数,需双方协商,另向乙方支付工本费。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1、乙方进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工连续超过5天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工费,停工费每天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工程款0.1%(人民币:0.2139万元)计算,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2、因不可抗的客观因素造成的工程拖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赔偿合同工程价款的5%(人民币10.698万元),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工程款及利息。2、在省厅要求的期限内,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成果时,应向甲方偿付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工程总价款的0.1%(人民币0.2139万元)计算。因不可抗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乙方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的赔偿责任。3、乙方提供的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新调查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人民币42.792万元)赔偿损失。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预算工程费20%(人民币42.792万元)的违约金。6、乙方如果出现设置界标不合规范要求、界址点坐标精度超限、在验收时不合格的情况,甲方有权扣除合同总价的5%(人民币10.698万元)作为赔偿,并且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直至符合规范要求。7、乙方必须使用甲方要求的软件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并且在符合规范和数据库汇总标段的要求后及时移交,如因数据库移交问题影响工期,甲方有权扣除合同部份的5%(人民币10.698万元)作为赔偿,并且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上交数据库。8、乙方必须依照投标文件的约定,投入足额的人员和仪器设备(进场作业人数不得低于20人),如果发现乙方投入的人员和仪器设备与投标文件不符,因此造成工作进度严重落后于全县的整体进度,甲方有权扣除合同总价的10%(人民币21.396万元)作为赔偿,并且乙方必须及时调整人员和设备,使得工作进度与全县工作进度一致。第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人员积极履行合同,被告亦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合同价款。原告称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现被告仍下欠原告工程款534900元未支付,被告承认合同约定的价款属实,但从庭审中被告提交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地籍档案检查统计表等证据显示,原告并未对该项目进行发证,也未整理出登记卡、归户卡及审批表。经检查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原告发出二次整改通知:1、宗地草图实际逻辑错误,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实施细则》3.3.1中(1)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现检查成果中,宗地草图与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时间都不一致;宗地草图时间逻辑错误。2、权属来源证明错误时间逻辑错误和权利人姓名错误。3、签章表签字错误和界址点点号漏填错误。4、宗地图错误。地籍档案资料查验中发现较多的共性问题,细碎问题也较为严重,需重新进行整理,并于2020年9月4日前重新提交,原告亦未重新整改提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淮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项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部分相应合同价款。对被告下欠原告工程价款534900元未支付被告不持异议,被告未支付原告下欠工程款的原因为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未保质保量完成该项目义务。因此由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原告应当在承担完成合同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被告再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口市淮阳区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下欠工程合同价款534900元,被告在支付下欠合同价款的同时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详见查明部分);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9.12元,由被告周口市淮阳区自然资源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建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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