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周口市淮阳区自然资源局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4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号豫博大厦13层1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05998145。
法定代表人:祝绍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显庭,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淮阳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龙都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7MB1720034U。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欢,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红磊,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周口市淮阳区自然资源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3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称2018年12月10日已就案涉项目集体土地使用权档案交接完毕、未对案涉项目发证系因国家政策变化,相应事实应审查。周口市淮阳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20日向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所发二次整改通知中所列问题是否属实应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3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周口市淮阳区自然资源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23元、995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水安
审 判 员 李保利
审 判 员 秦天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位小燚
书 记 员 郑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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