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虞城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5民初163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联系电话:16650788809。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谦,男,商丘市市场营销协会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0598145,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2号供销大厦526房。
法定代表人:祝绍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阎显庭(实习律师),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虞城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5MB18234126,住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东段北侧。联系电话:3128532。
法定代表人:杭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先、孙靖,虞城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虞城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赵进伟
审 判 员  谢景忠
人民陪审员  李巧芝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申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