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豫01民再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2号供销大厦526房。
法定代表人:祝绍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晓,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1民终19790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豫民申193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晓,被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一次性退还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160000元(收款账户户名: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花园支行,银行账号:25×××76),于签署和解协议的当日履行完毕。
二、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收到***的上述退款后五日内完成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对***一案(案号:(2019)豫1721民初1732号)的撤诉工作。
三、双方各自缴纳的原审诉讼费用由各自承担。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和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
审判员  冯进
审判员  芦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钟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