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1民初1732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2号供销大厦526房。
法定代表人:祝绍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从玲,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湘航,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2元,由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翟力平
审 判 员  李东升
人民陪审员  蒋俊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