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1民初1732号
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2号供销大厦526房。
法定代表人:祝绍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从玲,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湘航,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9790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豫民申1932号民事裁定,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即原告提起的再审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东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