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蔡县自然资源局与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7民终9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上蔡县***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号豫博大厦13层13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蔡县自然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2民初6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蔡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自然资源局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2民初669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在原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严重违约。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20年9月中旬,上诉人以通知、文件、公函、会议、微信等多种方式,督促被上诉人加快工作进度,整改存在的问题,证明被上诉人严重违约;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蔡县三标农村集体使用权上交清单”清楚地显示,被上诉人所承办的三标段不可发证宗地数,缺少资料的宗地数总共8295件,而且被上诉人至今没有按照双方2013年2月21日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向上诉人提交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而且已提交的工作成果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完善和整改,原审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已完成全部工作成果没有事实依据,是完全错误的。二、原审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原审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完成全部工作成果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书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判决上诉人限期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显然也是错误的。 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被上诉人已经完成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未指出一审判决适用的哪个法律条款错误以及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 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484602元,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124283.70元(暂计至2022年10月9日,其后以584602元为基数,按年4.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为708885.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上蔡县自然资源局(原上蔡县国土资源局)系上蔡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项目的招标单位,原告中砥公司中标该项目工程第三标段,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TAHP-2012-150)。2013年3月4日,原告按照被告的中标通知要求向被告上蔡县自然资源局支付中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履约保证金10万元结算票据一份。2013年2月21日,双方就中标项目签订《上蔡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项目(第二标段)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上蔡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委托方(甲方):上蔡县自然资源局,受托方(乙方):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一条工作范围:本标段为上蔡县党店镇、和店乡、***三个乡镇共计69个村委,197.4015平方公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其中集体所有权面积153.266平方公里、集体使用权面积15.5378平方公里、宅基地使用权面积27.5977平方公里。第二条:工作任务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调查;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实地调查);3、数据处理;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相关任务。第三条:执行技术标准(详见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款:1.项目总价款人民币4848900元(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1034660元,使用权3814240元);第五条:甲方的义务(详见合同)。第六条乙方的义务1、…2、…3、…4、…5、乙方服从甲方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监理,并进行合作。凡因乙方原因出现的成果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进行整改或返工。整改或返工不符合要求或成果质量、格式、数据问题影响数据库建设的,甲方有权从中标总价款中提取5%的数据整改及数据汇总费用,用于整改汇总和数据库建设。6、…7、…8、…9、…10、…11、…12、…13…。第七条调查项目完成工期1、实地踏勘、征求相关意见、收集资料合同签订后3日内完成;2、技术设计书合同签订后5日内完成;3、人员培训、设备的安排合同签订后5日内完成;4、建立项目部、进场作业合同签订后5日内完成;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及数据处理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及数据处理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成果应根据甲方通知要求提交。第八条乙方应当于项目完成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检查验收,甲方应当接到完工通知和监理单位验收建议之日起7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待乙方修改完善后,按规定向上级申请检查验收。对乙方所提供的上蔡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质量有争议的,由所在地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裁决。其费用由过错方承担。第九条项目成果权属约定(详见合同)。第十条项目费用支付日期和方式,1、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乙方组织工作人员进场开展试点工作,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工作完成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确认申请,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拨付中标金额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金额的30%款项;2、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通过验收,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成果后,甲方再向乙方拨付中标金额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金额30%款项;并退还履约保证金30%;3、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达到工程量的70%时,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确认申请,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拨付中标金额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金额30%款项;4、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部完成时,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确认申请,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甲方再向乙方拨付中标金额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金额30%款项;再退还履约保证金40%;5、当工作全部完成,报省厅预检,省厅预检合格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拨付中标总金额20%款项;并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6、上蔡县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和数据库建设及管理系统全部成果完成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成果后,经甲方同意,拨付中标总金额15%剩余款项;7、当一年的保质期结束后,经甲方同意,拨付5%的剩余款项。第十一条提交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土地登记成果等(详见合同)。第十二条成果提交要求(详见合同)。第十三条甲方违约责任,1、……。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乙方项目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第十四条乙方违约责任1、……。2、……在甲方项目款按时到位后由于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农村集体土地外业调查建设项目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费按合同约定的中标价款造价的0.1%计算。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提供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建设项目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调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建设项目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5、……。6、合同签订后,乙方不能按甲方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的,乙方向甲方赔偿该项目价款的10%(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第十五条(详见合同)。第十六条(详见合同)。第十七条(详见合同)。第十八条(详见合同)。第十九条(详见合同)。第二十条附则(详见合同)。”合同尾部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及被告的指示进场并开展工作,被告按照工作进度,于2014年1月17日向原告支付集体土地所有权涉及价款620796元,2015年1月19日向原告支付集体土地使用所涉及价款310864元,2015年12月29日支付使用权涉及价款760000元,2018年8月13日支付1144272元,2018年11月27日支付1146942元,2019年7月3日支付381424元,合计已支付4364298元。2014年8月26日,被告关于上蔡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提交的职责归属问题进行了开会讨论,对合同中约定的成果提交等明确了职责。2016年11月25日,上蔡县人民政府发布上政文〔2016〕117号文件,对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来的《关于确认***第一批后常营村537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结果的批复》予以确认同意,准予申请土地登记。2017年2月22日,上蔡县人民政府对党店镇大代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了审核并公告。2017年11月18日,上蔡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通过省级验收合格,被告于2020年8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用户证明,载明原告承建的第三标段项目已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2017年11月18日通过各级领导检查小组成果检查验收,完成了第三标段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查成果。2020年9月,案涉项目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优质测绘工程评选活动中被评为三等奖。2022年6月23日,原告经发函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下余款项,引起本案纠纷。 原告曾于2019年6月3日向被告申请项目付款,申请中载明:“我方承担上蔡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第三标段工作,现上蔡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项目已通过省厅验收。依据我方和原上蔡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项目合同,已具备第六期工程款支付条件,现申请支付第六期工程款至90%,即申请贵方支付10%工程款计叁拾捌万壹仟肆佰贰拾肆元整(小写381424元),请审核支付。承包人: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对原告的申请于2019年6月4日作出审核意见:“完成工作量属实。”加盖有监理单位印章及负责人签名。2019年6月11日,上蔡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审核意见:“根据监理单位和该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现申请支付工程款,***。2019年6月11日。”该领导小组负责人***于2019年6月11日签字同意后,上蔡县财政部门同日作出同意核拨款项意见。 另查明,原告工作人员于2020年9月5日、18日等日期与被告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中显示,***表示保证金按程序退还等。 还查明,2017年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以中砥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项目款及支付赔偿金等,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豫172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判决中砥公司支付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拖期违约金169166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中砥公司自愿缴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本案原、被告签订《上蔡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项目(第三标段)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均系平等主体间通过意思表示设立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等行政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被告按约定支付部分工程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成果,但从被告付款的时间、原告付款申请表中被告负责人的签字内容、省级验收报告、被告出具的用户证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告获奖情况、聊天记录内容看,原、被告对施工日期、进度、款项给付、成果交付及应用、项目质量等均无异议,被告认可原告未按合同履行的行为,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视为双方认可对合同中相关内容的变更和补充,包括工程进度、款项支付等内容,同时亦说明原告一直按被告要求进行作业、提交成果,经验收合格后得到被告的认可并已应用,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并交付,综合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原告应给付被告下余的工程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该项目经费支付的函视为原告对项目款的结算,被告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原告邮寄的该项目经费支付的函后并未提出异议,应及时给付原告下余项目款项。关于履约保证金问题,上蔡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于2017年11月18日通过省级验收合格,被告现应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之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项目款及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下欠原告项目工程款的数额,总项目价款为4848900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4364298元即为其下欠原告项目工程款数额484602元。关于利息起算点,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后,支付期限并未明确,应从被告收到原告发出的经费支付的函之日起承担应给付款项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辩称不应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蔡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484602元、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8460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4日起按照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0元,由原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5445元,被告上蔡县自然资源局负担5445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从上蔡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付款申请表、上蔡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用户证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获奖证书等证据,可知双方当事人对施工日期、进度、款项给付、成果交付及应用、项目质量等均无异议,上蔡县自然资源局称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违约的主张,因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并交付,上蔡县自然资源局称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未完成全部工作成果的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蔡县自然资源局应给付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下余的工程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 综上所述,上蔡县自然资源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0元,由上诉人上蔡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