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三河市富凯包装有限公司与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民初字第04632号
原告三河市富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皇庄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座217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富凯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5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告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