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智诚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昌民初字第01256号
原告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座2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智诚汇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智诚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七十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林燕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