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16476号
原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广东启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朱宏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