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银桥牵引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银桥牵引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2-15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民初1753

原告:北京银桥牵引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昌崔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奋,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A217室。

法定代表人:张晖,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桥牵引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银桥牵引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雅娟

二○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