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建审民重字第00033号
原告(反诉被告):辽宁省地质勘查院。
法定代表人:*树军,院长。
被告(反诉原告):潘首相,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平县顺达铁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辽宁省地质勘查院与被告建平县顺达铁选有限责任公司、潘首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辽宁省地质勘查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反诉原告)潘首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辽宁省地质勘查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情形;反诉原告潘首相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准许反诉原告潘首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辽宁省地质勘查院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潘首相负担。
审判长李伟甫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