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5789号
原告: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珠江摩尔3-2-7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原告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