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53号
原告:北京瑞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民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35589805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28926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北京瑞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瑞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瑞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瑞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万**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