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3438号
原告:北京瑞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民迎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人,住海淀区。
原告北京瑞垚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瑞垚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垚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瑞垚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北京瑞垚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