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1228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工路189号1、2幢。

法定代表人:何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

被执行人: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北顺城街11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海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8民初285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在京东网上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马料地街×号天丽美景×栋×层×单元×跃层的房产一处。2020年11月10日买受人谭飞航(身份证号:×××)以人民币68800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马料地街×号天丽美景×栋×层×单元×跃层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谭飞航(身份证号:×××)所有,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马料地街×号天丽美景×栋×层×单元×跃层的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谭飞航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