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886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工路189号1、2幢。
法定代表人:何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女。
被执行人: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北顺城街11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海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在房屋管理部门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一套;在车辆管理部门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二辆。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