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

莱芜市赢丰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6执恢423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赢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工业园物华街5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1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2120273.9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已执行到位金额为50万元。其余欠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魁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