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158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l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周海文。
被执行人:邵武市皇山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城郊镇隔应村皇山井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张瑜。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与邵武市皇山井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邵武市皇山井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邵武市皇山井矿业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邵武市皇山井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李晓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