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2190号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广达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大庆北路石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樊同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文平,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1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周海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仪征市广达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立
审 判 员 侯军辉
审 判 员 孟凯锋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