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302执3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
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鹏园林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卫中。
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卫中。
被执行人丁卫中,男,汉族,1964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张春,女,汉族,1962年3月0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申请执行惠州市惠鹏园林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卫中、张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1302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92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江北××号水层04房,13层01、02、03、04、05、06房,14层01房,15层01房(房产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41、11××22、11××27、11××24、11××29、11××34、11××33、11××26号)。2017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委托广东德信评估有限公司予以评估,评估价格总共为30129600元。被执行人收到粤德房评字(2017)03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予以拍卖。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在淘宝网进行司法公开拍卖,但惠州市江北××号水云居办公楼14层01房,15层01房(房产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26号)未能成交。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对惠州市江北××号水云居办公楼14层01房,15层01房在淘宝网进行司法变卖,由买受人杨帆(公民身份号码:)竞买所得,成交价为1660984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江北××号水云居办公楼14层01房,15层01房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由杨帆(公民身份号码:)竞买所得,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江北办公楼层01房,15层01房(房产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26)由杨帆(公民身份号码:)竞买所得。在办理该房产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含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二、在办理上述房产所有权的过户手续同时,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9223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予以解除;并对位于惠州市江北办公楼层01房,层01房设定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48、1号)一并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志平
审 判 员 陈伟强
人民陪审员 刘雪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