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2执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
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鹏园林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
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
被执行人**中,男,汉族,1964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3月0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申请执行惠州市惠鹏园林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卫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1302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92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中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江北××号层04房,13层01、02、03、04、05、06房,14层01房,15层01房(房产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41、11××22、11××27、11××24、11××29、11××34、11××33、11××26)。2017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委托广东德信评估有限公司予以评估,评估价格总共为30129600元。双方当事人收到粤德房评字(2017)03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予以拍卖。2017年7月8日,本院以评估价在淘宝网进行司法公开拍卖,其中位于惠州市江北××号水云居办公楼11层04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由惠州市华玺实业有限公司竞买竞买所得,成交价为25986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江北××号层04房,13层01、02、03、04、05、06房,14层01房,15层01房(房产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41、11××22、11××27、11××24、11××29、11××34、11××33、11××26)进行评估、拍卖,其中位于惠州市江北××号办公楼11层04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由惠州市华玺实业有限公司竞买所得,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被执行人**中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江北号办公楼层04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由惠州市华玺实业有限公司竞买竞买所得。在办理该房产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含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二、在办理上述房产所有权的过户手续同时,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9223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予以解除;并对位于惠州市江北号办公楼层04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设定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号)一并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