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2执30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
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鹏园林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
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
被执行人**中,男,汉族,1964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3月0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申请执行惠州市惠鹏园林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卫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92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江北××号办公1层04房,13层01、02、03、04、05、06房,14层01房,15层01房(房产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41、11××22、11××27、11××24、11××29、11××34、11××33、11××26号)。2017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委托广东德信评估有限公司予以评估,评估价格总共为30129600元。被执行人收到粤德房评字(2017)03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予以拍卖或变卖。本院依法在淘宝网进行司法公开拍卖、变卖,上述商铺均拍卖、变卖成交。拍卖所得款共305234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29666211.65元及支付本案执行费94267元,剩余拍卖所得款762921.35元。2017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的(2017)粤1302民初113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该剩余拍卖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470000元;2017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的(2017)粤1302民初8638号轮候冻结该剩余拍卖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700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