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02民撤2号
原告:王经,女,汉族,1971年05月1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练贤君,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住所地:惠州市。
负责人:***。
被告:惠州市惠鹏园林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红花湖景区。
法定代表人:**中。
被告:惠州市惠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上排红花湖路红花湖景区。
法定代表人:**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经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惠州市惠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签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并未按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传唤原告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催缴原告于七天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至今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