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鹏园林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与惠州市某某园林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302执307��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
被执行人惠州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张春,女,汉族,1962年3月0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申请执行惠州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春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江北××号水云居办公楼11层04房,13层01、02、03、04、05、06房,14层01房,15层01房(房产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41、11××22、11××27、11××24、11××29、11××34、11××33、11××26号)。上述商铺均拍卖、变卖成交。拍卖所得款共305234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29666211.65元及支付本案执行费94267元。现本案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春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江北号座1层、1栋C座1层0××号房产【证号分别为:1号、11号】的查封。(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志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黄 锐